(2017)湘07刑更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德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德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18号罪犯周德鹏,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湖南省安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安乡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17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德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0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98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3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5年5月5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2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周德鹏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获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励分;2016年5月至8月在《育德报》先后5次获刊稿奖励分;2015年二季度至2016年四季度担任勤杂工作表现突出,先后7次获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27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周德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德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德鹏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