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翠梅、谢茂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梅,谢茂林,丘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翠梅,女,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谢茂林,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丘瑞平,女,1958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翠梅与被执行人谢茂林、丘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丘瑞平银行存款795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翠梅货款本金759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33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诉讼保全费12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雄军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宗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