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董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刑初500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光,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3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董光在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十楼儿科护士站内,将被害人陈某的VIVO-Y55型手机盗走,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09.00元。2017年2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董光在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十楼,趁被害人乌云毕某在走廊床上睡觉之时,将乌云毕某的VIVO-Y67型手机盗走,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40.00元。同时被告人董光趁被害人包某在走廊床上睡觉之时,将包某的一个黑色单肩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600.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董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董光盗窃的乌云毕某的VIVO-Y67型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失主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电话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光盘、被告人董光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二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544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董光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不思悔改,触犯刑律,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董光违法所得责令退还被害人陈某1209.00元、被害人包某2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