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颖与张威、宋志红、陈学红、汤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张威,宋志红,陈学红,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王颖,女,1966年7月3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振鑫职业有限公司出纳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通站街80号3单元8楼1门。被执行人:张威,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建街建民委2组。被执行人:宋志红,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60号1单元16楼3室。被执行人:陈学红,女,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60号1单元16楼4号。被执行人:汤成,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60号1单元6楼2号。本院在执行王颖与张威、宋志红、陈学红、汤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王颖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12005.77元。王颖未能提供张威、宋志红、陈学红、汤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张威、宋志红、陈学红、汤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张威、宋志红、陈学红、汤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