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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美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美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8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美英,女,1973年7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马尾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美英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立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美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冯美英因无法偿还自身债务,试图向借贷公司借款。在了解到向借贷公司借款需要有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作为担保后,冯美英自行将其男友郑某以假冒的身份所租住房屋的材料拿走,并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员,伪造了其个人身份证,伪造了郑某所租住房屋即马尾区阳光城SOHOA栋1411单元的房产证,以及伪造了其与马尾区阳光城SOHOA栋1411单元实际房屋产权所有人的结婚证及户口本等相关证件材料。2016年3月26日,冯美英带被害人黄某1成到马尾区阳光城SOHOA栋1411单元房内,谎称是该房屋产权人的妻子,并提供上述伪造的个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等材料给黄某1城作为担保,并以虚假的个人信息和非本人的联系方式和黄某1成签订了日利息为1分的借款合同,骗取黄某1成人民币52200元。案发后,冯美英于2016年5月24日接到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家属于2016年6月16日,将赃款52200元退还给黄某1成。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冯美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个人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假借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冯美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冯美英为骗取借款以偿还债务,遂联系了制作假证的人员,伪造了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及户口本等相关证件材料。同年3月26日,冯美英带被害人黄某1成到马尾区阳光城SOHOA栋1411单元房内,谎称是该房屋产权人的妻子,并提供上述伪造的证件等材料给黄某1城作为担保,以虚假的个人信息和非本人的联系方式与黄某1成签订了日利息为1分的借款合同,骗取黄某1成人民币52200元。案发后,冯美英于2016年5月24日接到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6月16日,冯美英家属与被害人黄某1成达成谅解赔偿协议,冯美英家属代为退还赃款522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冯美英的身份情况,无犯罪前科。2.户口本、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证实冯美英为骗取借款伪造了上述证件。3.借据、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3月26日,黄某1成转账32000元至郑某账户。4.赔偿协议书、收条,证实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冯美英家属赔偿黄某1成52200元,黄某1成对冯美英行为表示谅解。5.证人郑某证言,证实他帮冯美英找了做假证的联系方式,后冯美英将一笔款打到他的账户上。6.证人黄某2证言、辨认笔录,证实他和叔叔黄某1成到马尾阳光城租房时,黄某1成被冯美英骗走几万元。7.证人洪某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有人伪造身份并冒充其妻子向黄某1成借款。8.被害人黄某1成、辨认笔录陈述,证实2016年3月26日,冯美英带他到马尾区阳光城SOHOA栋1411单元房内,谎称是该房屋产权人的妻子,并向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从他处骗走了人民币52200元。9.被告人冯美英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份,她因为赌博输了很多钱,向很多人借钱都没借到,于是就伪造了马尾区马尾区阳光城SOHOA栋1411单元产权证、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冒充房东向黄某1成借了52200元。10.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24日,冯美英接到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5月10日,马尾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冯美英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美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5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一、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还赃款,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少相应刑罚量。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并参考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决定对被告人冯美英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美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晨人民陪审员 林 彬人民陪审员 郑守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丽航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