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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郑州鑫豪建凌建材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鑫豪建凌建材有限公司,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6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鑫豪建凌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鑫豪建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05执6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17)豫0205执6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