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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立松与姜殿国、王守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松,姜殿国,王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38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松,现住公主岭市双城堡镇黄花村*组。被执行人姜殿国,现住德惠市朱城子镇丁家村郑家屯*组。被执行人王守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经开八区**栋3门***室。申请执行人陈立松与被执行人姜殿国、王守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车辆管理所查控并查封被执行人姜殿国名下吉A7Z3**和吉BAJ9**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李树森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