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立松与姜殿国、王守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松,姜殿国,王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38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松,现住公主岭市双城堡镇黄花村*组。被执行人姜殿国,现住德惠市朱城子镇丁家村郑家屯*组。被执行人王守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经开八区**栋3门***室。申请执行人陈立松与被执行人姜殿国、王守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车辆管理所查控并查封被执行人姜殿国名下吉A7Z3**和吉BAJ9**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李树森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