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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习刚、丁发会、丁发仙、陶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王习刚,丁发会,丁发仙,陶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法定代表人:沈利军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号北侧*楼。被执行人:王习刚,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生。被执行人:丁发会,女,汉族,1975年11月7日生。被执行人:丁发仙,女,汉族,1978年4月17日生。被执行人:陶聪明,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习刚、丁发会、丁发仙、陶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路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