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9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秦与向长天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秦,向长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9596号原告周秦,女,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向长天,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秦与被告向长天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秦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