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对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388号起诉人: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原色生活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姬研辉向起诉人支付物业费3281.62元及利息492.24元;2.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姬研辉承担。事实和理由:姬研辉购买万龙第五城小区房屋,并与起诉人签订《前期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起诉人按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经多次沟通并催缴,仍拒绝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在起诉时未提供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材料,经本院限期补充仍未提供,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