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4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夏久隆与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镇江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久隆,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镇江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4424号之一原告:夏久隆,男,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经营场所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孟诚社区谷阳北路299号优山美地114幢209、210、211。法定代表人:龙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该公司员工。被告:镇江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谷阳北路299号优山美地花园139幢二楼。法定代表人:洪远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婷,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夏久隆与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镇江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夏久隆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久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久隆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夏久隆负担。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陪审员 吴爱民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