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喆骁与顾伟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喆骁,顾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孙喆骁,男,汉族,2010年6月30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理人孙洁,女,汉族,1987年3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顾伟伟,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6)沪0116民初4630号民事��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永华、章跃、代理审判员逢文清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是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支付本案申请标的额。另经向房产、车辆管理、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4630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