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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与肖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肖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336号原告: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住贵州省赤水市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黄家杭,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肖诗强,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诉被告肖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