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与肖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肖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336号原告: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住贵州省赤水市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黄家杭,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肖诗强,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诉被告肖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家杭轮胎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