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晓武、黄任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晓武,黄任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刑终11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晓武,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辩护人胡瑾,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汪剑,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任贤,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台湾地区新北市三重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煜,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晓武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黄任贤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皖08刑初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晓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一、被告人黄晓武贩卖102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黄任贤运输996.7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2016年1月,被告人黄任贤受“阿某”指使将一袋甲基苯丙胺从广东珠海运至安徽安庆。被告人黄任贤将该毒品分装在六个透明塑料袋内,再装进两只黑色筒袜内,2016年1月29日下午携带该毒品驾驶粤C×××××号轿车从珠海出发,次日20时30分许到达安庆。接着黄任贤按照“阿某”的安排,将上述毒品放入黄晓武事先停放在安庆市开发区亿鑫酒店停车场的皖H×××××号摩托车坐凳下面的储物箱内,后入住黄晓武登记安排的亿鑫酒店8856房间。2016年1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晓武按约定,将被告人黄任贤放在其摩托车储物箱内装有甲基苯丙胺的两只黑色筒袜取走,后驾车返回安庆市开发区广安综合楼楼下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黄晓武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六袋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共计996.7克。2016年1月31日,公安民警对黄晓武住处搜查时,查获一袋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为26.3克。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物质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3.30%-81.87%。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①黄晓武被抓获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及视频证实:2016年1月30日黄晓武被抓获时,侦查人员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单肩挎包内发现无色透明塑料袋一只,内装白色晶体状物质,予以提取。另发现30公分长黑色长筒袜两只,其中一只内发现无色透明塑料袋2个,内装白色晶体状物质。另一只长筒袜内发现无色透明塑料袋3个,内装白色晶体状物质,均予以提取。②被告人黄晓武住处勘验笔录、照片及视频证实:2016年1月31日侦查人员对广安综合楼1栋402室进行勘查,在北侧房间内发现吸壶、吸管、疑似子弹类物质9枚、疑似枪支配件若干、白色晶体状物质26.3克,小塑料袋等物品,均予以提取。(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任贤辨认了亿鑫酒店停车场内的摩托车;黄晓武指认了其摩托车在亿鑫酒店停车场内以及开房的亿鑫酒店。(3)搜查笔录及照片、全程视频证实:侦查人员在黄小雪的见证下搜查了黄小雪、黄晓武姐弟居住处开发区广安综合楼1栋402室,在该室靠北的房间床头柜内发现冰壶两个、吸管若干、子弹9发,钱包内发现白色透明塑料袋7个,在床头柜箱子内由黄色油纸布袋套一红色酸砂彩虫软糖包装袋内发现白色晶体状物质26.3克。电脑桌下发现疑似枪支配件若干。(4)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30日及1月31日,侦查人员在程某的见证下搜查黄任贤居住的亿鑫酒店8856号房间、车辆,发现冰壶、高速通行发票、车钥匙及行驶证等物品,并对相关物品予以扣押。(5)搜查照片证实:2016年2月2日公安机关对黄任贤手机短信内容予以拍照提取,证实黄任贤收到一张黑色摩托车照片(车牌号3E612倒挂)并附短信说明。短信内容:“停车场内有一部黑色机车车号3E612但故意倒挂你看下他的置物箱没锁你放进去后就把他压上就锁了,放好告诉我”。2、鉴定意见(1)安某(刑技)鉴(理化)字〔2016〕21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2月2日,公安机关将黄晓武随身携带及其家中所查获的共七包毒品送检。送检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3.71%、73.83%、77.66%、80.38%、73.30%、81.87%、80.15%。(2)检测报告证实:2016年2月1日,安庆市计量测试所对七袋白色晶体状物质进行称量,总净重1024.78克。(3)安某(刑技)鉴痕字〔2016〕107号检验记录及手印鉴定书证实:2016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对本案毒品包装袋进行熏显检验,在一包装袋上发现乳突纹线一枚。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与被告人黄任贤左手食指手印为同一人所留。说明黄任贤与该毒品有过接触。(4)安某(刑技)鉴(DNA)字〔2016〕1010号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提取的一只长筒袜检出混合DNA分型包含被告人黄晓武的DNA分型。说明黄晓武与该毒品有过接触。3、视听资料(1)亿鑫酒店(诺亚方舟酒店)的监控视频证实:黄晓武2016年1月30日21时19分在亿鑫酒店开房,现场打电话并让前台人员接电话的过程。21时24分离开前台。21时32分黄任贤到前台拿房卡,21时35分黄晓武取货,21时42分黄晓武被抓获。视频还证实了黄晓武与黄任贤在2016年1月30日21时30分左右均在亿鑫酒店,但二人并未直接联系,而是采取非常隐秘的方法交付毒品。(2)黄晓武被抓获视频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30日21时42分抓获黄晓武时,侦查人员拉开黄晓武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其内有透明塑料袋装白色透明晶体一袋。(3)黄晓武从摩托车处取物品的视频证实:2016年1月30日21时35分左右,黄晓武从摩托车取出东西放进黑色挎包内。(4)黄任贤被抓获视频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31日零时许在亿鑫酒店8856房间将黄任贤抓获,随后对该房间、黄任贤所开的粤C×××××车辆进行搜查的情况。4、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对两被告人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并制作了光盘。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8日到杭州支付宝公司调取了黄晓武支付宝账户的相关情况并制作了光盘。其中有:17876676736(“小虎”):2016-01-3001:05:41记得你如果要出门提前把工具的型号颜色告诉我。他完工我再回复你。17876676736(“小虎”):2016-01-3101:21:39收到了吗?应该没什么问题吧?你看处理情况再麻烦尽快回我卡上好吧(此时黄晓武已被抓获)。从短信可以看出黄晓武在做相关物品交接,而不是他人将东西放在黄晓武处。5、书证(1)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及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8月14日枞阳县公安局对黄晓武贩毒案立案侦查,2016年1月27日移送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菱北分局于2016年1月31日立案。(2)到案经过证实黄晓武、黄任贤被抓获归案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31日从黄晓武处扣押六袋白色晶体状物质及两只长筒袜、手机两部、摩托车、单肩挎包、工商银行卡3张;2016年1月31日在黄某1见证下扣押疑似枪支配件若干、白色晶体状物质、子弹状物质9个,透明塑料袋7个,冰壶2个,冰壶壶嘴5个,锡纸一条;2016年1月31日在唐某勇见证下扣押黄任贤冰壶1个、吸管2根、手机5部、高速通行发票两张、银行卡、粤C×××××车钥匙及行驶证,交强险复印件一张及人民币78965元。(4)通联记录(黄晓武137××××0055、“小虎”17876676736、“阿某”134××××4141、黄任贤181××××1779)证实:①黄晓武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30日多次与其所称的“小虎”电话联系,2016年1月30日凌晨1时06分有短信联系。其中交付毒品时,黄晓武(137××××0055)于21时27分与“小虎”(17876676736)联系,“小虎”(17876676736)于21时28分与“阿某”(134××××4141)联系,“阿某”(134××××4141)于21时29分与黄任贤(181××××1779)联系。上述四个号码之间的通联记录证实了黄任贤手机上所收到阿某的关于摩托车照片的彩信的来源,也印证了2016年1月30晚21时25分许相互联系的情况。②证实黄任贤所持有的手机号码(181××××1779)于2016年1月30日晚上八点许开始在安庆辖区内使用。(4)人体尿样报告证实黄任贤、黄晓武尿样呈阳性。(5)户籍证明,证实黄任贤、黄晓武的身份情况。(6)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尾号2149、6880的工商银行账户均系黄晓武所有。2016年1月尾号为2149账户与胡某1账户之间存在资金往来,胡某1两次向黄晓武账户转账,一次100元,一次800元。(7)粤C×××××车辆GPS轨迹证实:北京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珠海分公司证实该车辆2016年1月29日在广东中山,2016年1月30日晚20时22分到达安庆市同安路239号。(8)车辆高速通行发票证实:从黄任贤处扣押的两张2016年1月30日车辆高速通行发票。(9)租车单证实:张德敏2015年12月28日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租粤6G2**车辆。(10)车辆信息证实黄晓武名下登记有一辆灰色的雷克萨斯车辆。(13)酒店登记记录证实黄晓武2016年1月30日在亿鑫酒店登记入住。(14)支付宝登记信息及交易明细证实黄晓武支付宝账户交易情况。(15)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取证的合法性。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黄任贤的供述:2016年1月29日下午三点左右,阿某叫其帮忙送毒品到安庆,阿某付给其9000元钱作为好处费,来回吃住、车费都算其的。其答应在广东珠海水湾路酒吧街旁边的工商银行门口见面,他给其一个大袋子,因为其吸毒,所以其看了一下就猜到是甲基苯丙胺。其自己在出发之前,将这些甲基苯丙胺用小一点的透明袋子装了大概六七袋,然后将这六七袋东西装进了那两只袜子里面。其估摸有一公斤。2016年1月29日下午五六点钟左右出发,其开的是张敏德从珠海神州租车拱北口岸店租来的车牌号粤C×××××黑色大众朗逸车到安庆。出发前将毒品放在两只袜子里,放在副驾驶的脚垫上。1月30日晚上8点多按照导航到安庆下高速,到了亿鑫酒店(听保安说以前叫诺亚方舟酒店)。按照阿某的指示,将甲基苯丙胺放进一辆摩托车的坐凳下面。阿某事先给其发了摩托车的照片,在一个墙边发现阿某说的摩托车,其就把车子停在旁边,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两只袜子放进摩托车坐凳下面。摩托车坐凳没有锁直接就打开,其放好后把坐凳盖上,然后打电话告诉阿某事情办好了。阿某告诉其晚上可以在8856房间休息,到前台拿房卡,黄先生订的房间。后其又去麦当劳吃东西,回来就被抓获了。阿某的手机尾号是4141,是通过181××××1779号码与其联系的,其白色的苹果手机里有摩托车的照片。其知道帮阿某送甲基苯丙胺到安庆来是违法的。(2)黄晓武的供述和辩解:其2013年从珠海回安庆带孩子上学,和女儿一起住在姐姐黄某1家。其个人经济状况并不好,从姐姐手里拿过钱。摩托车里的东西其不知道是毒品,是朋友“小虎”放在其处的。小虎的电话号码是17876676736,其是用137××××0055的手机和小虎联系。2016年1月29日下午,小虎打电话说:“我有点东西先放在你身上,到时候会让人送过去”…当晚其将皖H×××××的雅马哈摩托车骑到亿鑫酒店停车场,2016年1月30日早上其拍照片将摩托车车牌号发给小虎,···当晚住在亿鑫酒店。2016年1月30日上午陪朋友到宣城,因对方不告诉地址到铜陵后又返回安庆。…晚上小虎打电话让其开个房间给送东西来的人休息,其到亿鑫酒店开了房间将房卡放在前台。其当时想小虎把东西放在其摩托车里,不让问是什么东西,当时其就怕是什么不好的东西,然后就想拿出来看看,因为当时那两条东西是用袜筒子包着的,而且又是在公共场合,其不好打开看,于是就装进了随身携带的黑色单肩包内想拿回家看看,后来其就开车回家了,在楼梯处被抓获了。从姐姐家北侧小房间搜出无色透明晶体,其不知道是谁的。7、证人证言及相关证人的辨认笔录第一组证人:(1)秦某(亿鑫酒店前台)证言:2016年1月30日晚上,其受杨某之托帮黄晓武开了8856房间,但没有进行系统登记,入住的红衣服的那个人也没有登记身份信息。秦某辨认出杨某、黄任贤、黄晓武。(2)杨某证言证实其让前台秦某帮黄晓武定了房间。杨某辨认出黄晓武、秦某。(3)黄某1的证言:黄晓武在其家住,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查到了26.3克白色晶体状物质;其家中只有弟弟黄晓武和他女儿与其一起居住,家里没有其他人来过,弟弟也没有带过其他人到家里来过。(4)余慧香的证言:2016年1月30日黄晓武曾告诉其有一个朋友从珠海过来了。曾听同学说过黄晓武以前吸毒。第二组证人,证实知道黄晓武吸毒,常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并有多人指认从黄晓武处购买毒品。(5)方某证言:其曾和小姐妹们共同出资,由喻某从黄晓武处购买毒品三次。方某辨认出喻某、卖毒品给她们的哥哥“黄晓武”。(6)喻某的证言:其通过老公吴某认识黄晓武,并从黄晓武处买过1次甲基苯丙胺。喻某辨认出吴某、黄晓武、方某。(7)舒畅的证言:其和吴某是好朋友,曾听吴某说在黄某2(音)身上买甲基苯丙胺,其见过黄某2,他开着一辆雷克萨斯的越野车。舒畅辨认出黄晓武(“黄某2”)、吴某。(8)李强的证言:其通过吴某认识“小五子”,后来经常在小五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小五子有辆雷克萨斯越野车,车牌号是粤c开头的,住在菱北公安分局边上。李强辨认出黄晓武就是多次卖给其毒品的人。(9)郁某军的证言:其曾经和黄晓武一起吸食毒品,黄晓武给过其甲基苯丙胺,没有收钱,黄晓武想找其帮忙找事情做。其与黄晓武之间有经济往来,曾经借钱给黄晓武,黄晓武还现金的。郁某军辨认出黄晓武就是两次给其甲基苯丙胺的人。(10)齐珊珊的证言:2015年初其和朋友朵朵(韩明英)一起到黄晓武所在诺亚方舟酒店吸食了毒品,冰壶和甲基苯丙胺是黄晓武提供的。齐珊珊辨认出了黄晓武。(11)张维的证言:其通过李全认识黄晓武,发短信向黄晓武购买但黄没卖,后被抓;银行转账的300元是归还向黄借的钱。黄两次找其办事后送其毒品。张维辨认出了李全、黄晓武。10、物证手机七部,公安机关对其中四部智能机进行了数据恢复。二、被告人黄晓武贩卖12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1、2014年四五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晓武以2克甲基苯丙胺从高某和董某处换购四桶汽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高某证言:其曾介绍黄晓武和董某认识,让董某帮黄偷油,可以从黄处拿毒品吸。大概在2014年上半年,其打电话给黄晓武叫黄在华成公司门口等着,其叫董某到华成公司门口和黄晓武见面,并将油给黄晓武车子加上。后来董某打电话给其,说黄晓武给的东西太多了不好意思,当时董叫其打电话让黄晓武回来,又给了黄晓武一些油。后来董某带着甲基苯丙胺到单位找其,其看了下是纸包着两大块的甲基苯丙胺,目测有两克左右,后来其和董某吸了点,没有吸完的甲基苯丙胺被董某带走了。(2)董某证言:2014年四五月份,李某找高某打电话说晚上有人去搞点油,到时候拿点东西。当天晚上黄晓武到华成公司停车场,其给黄加了两桶油,黄给了大概两克甲基苯丙胺。当时其觉得黄给的太多了还不好意思,就打电话给高某让黄回来,又给了黄两桶油,这样就与黄晓武认识了,后来黄晓武车子加油都是其提供的,其在黄处拿甲基苯丙胺也不要钱。此后其经常从黄晓武处用油换毒品,前后换了大概有五六十克。其给黄晓武家阳台弄了个装汽油的大铁桶,基本上10桶一送,等他汽油桶内油不多了就打电话让其送过去。黄晓武有一辆银灰色雷克萨斯越野车。后来介绍胡某1与黄晓武相识,并一起在胡某1家吸食过。(3)黄某1的证言:其家中有个油桶是用来装汽油的,是其弟弟黄晓武带回来的,平时放在阳台,听弟弟说过好像是石化一个人弄来的。(4)胡某1的证言:某天其和黄晓武见面后从黄晓武身上拿甲基苯丙胺,黄晓武说董某出事了,被公安机关给抓了,后来过了一个多礼拜其听说董某出来了,说是在石化偷油的事。(5)黄晓武的供述和辩解:黄晓武在公安机关供述承认认识董某,辩称其住处阳台上油桶是自己买的,空的没用,否认以毒品换汽油的事实。黄晓武在一审庭审中对指控其用2克甲基苯丙胺从高某和董某处换购汽油的事实无异议。(6)辨认笔录:高某辨认出李某、董某、黄晓武(“五子”);董某辨认出胡某1、高某、黄晓武。(7)强制戒毒信息证实董某系吸毒人员。2、2015年5月份的一天,黄晓武在安庆宜城水岸小区旁边向沈勇贩卖4克甲基苯丙胺,2015年5月31日沈勇通过支付宝向黄晓武转账支付购毒款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沈勇的证言:2015年五六月份,其联系黄晓武购买1000元4克的甲基苯丙胺。后黄晓武开着一辆雷克萨斯银色越野车到江边一号码头宜城水岸小区旁边,其坐到副驾驶位置上后,黄晓武给其一包卫生纸包着的毒品。后来,其向黄晓武支付宝转1000元钱。其支付宝绑定155××××6666,支付宝账户aqsy66@yeah.Net,昵称十方大大。(2)支付宝登记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2015年5月31日沈勇的支付宝账户向黄晓武账户转账1000元的事实。(3)李全的证言证实,黄晓武与沈勇相熟,其通过沈勇认识黄晓武。(4)黄晓武的供述和辩解,黄晓武在公安机关供认认识沈勇,但否认与沈勇之间存在毒品交易及转账交易行为。黄晓武在一审庭审中对指控其向沈勇贩卖4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无异议。(5)电子数据证实沈勇与黄晓武之间有多次通联记录。3、2015年12月,胡某1与黄晓武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后黄晓武在开发区菱北分局旁边,将一袋塑料袋装的4克甲基苯丙胺放在胡某1风衣口袋后离开。2015年12月20日,胡某1通过支付宝向黄晓武转账8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1)胡某1的证言证实,其通过董某认识黄晓武。其听董某说黄晓武以前在珠海贩卖过毒品,其共两次从黄晓武处拿毒品,第一次是2015年十一二月份前后,拿了4克800元钱的,是其朋友汪锡园送其去棋盘山路春光苑T字路口交易的,具体日期大概是董某出事之后,当时给的现金。第二次之后没多久,又从黄晓武处拿了4克800元毒品,钱是通过支付宝转的。其短信“可能帮忙拿个2的东西”是向黄晓武要求购买200元毒品的意思。(2)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登记信息及交易明细证实:尾号2149、6880的工商银行账户均系黄晓武所有。2016年1月2149账户与胡某1账户之间存在多次资金往来,胡某12015年12月20日向黄晓武转账800元。支付宝信息反映胡某1多次向黄晓武账户内转账,包括短信内提到的“500”。(3)电子数据证实,胡某1与黄晓武之间有多次通联。其中2016年01月12日胡某1短信联系“可能帮忙拿个2的东西阿??”上述短信与胡某1的证言“从黄晓武处购买毒品都是通过电话联系的,因为我之前又一次发信息给黄晓武问可有东西,后来黄晓武把我骂了一顿,说短信上不要说这些东西,因为短信上讲不安全,后来我都是电话和黄晓武联系,短信里面都没有讲过这些事情”相互印证。(4)辨认笔录证实,胡某1辨认出了黄晓武。(5)黄晓武的供述和辩解,黄晓武在公安机关供认认识胡某1并与胡某1一起在胡家吸食过毒品,但没卖过毒品给胡某1,胡某1也没有带人和其一起吸食毒品。黄晓武在一审庭审中对指控其向胡某1贩卖4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无异议。4、2015年12月的一天,胡某1、潘某奇、孟某成三人商议共同购买甲基苯丙胺吸食,后胡某1联系了黄晓武,三人来到黄晓武所在的卓悦城市酒店房间。黄晓武拿出一袋毒品给胡某1等三人吸食,另给了胡某10.5克甲基苯丙胺,离开时胡某1将钱交给黄晓武。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1)胡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的一天下午,其陪潘某奇和孟姓老表办信用卡后,带两人到黄晓武所在的卓悦城市酒店房间吸食毒品。其和黄晓武、潘某奇、孟某成一起到了房间,黄晓武拿了一袋甲基苯丙胺放在茶几上叫大家吸,冰壶也是黄晓武拿出来的,于是大家都吸了。···其当天主要是找黄晓武拿东西(买甲基苯丙胺)的,后来到了酒店后,黄晓武给了其一袋甲基苯丙胺,其给了黄晓武不是200元就是250元。胡某1辨认出了黄晓武、赵某、潘某奇。(2)潘某奇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的一天,其和老表在银行办信用卡之后碰到胡某1,三人商议共同买毒品吸食,其给了胡某150块钱,胡某1联系后,三人一起到卓悦酒店楼下。后一个男的开了一辆SUV车子过来,胡某1就跟着这个人上去了。过了一会儿胡某1打电话给孟某成让他们上去,到房间里还有另一个男人,那个男的拿了两个小袋子装的甲基苯丙胺(一袋0.5克左右),一袋给了胡某1,另一袋让他们吸。他们几个人就吸了。当时这个男人收了胡某1的钱,不是200就是250元。潘某奇辨认出了胡某1、孟某成、黄晓武。(3)孟某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下半年或者是2016年初,其和潘某奇在皖源酒店旁边办信用卡后,胡某1也在,三人就想搞甲基苯丙胺吸。后胡某1说其去搞东西,三人一起到卓悦城市酒店附近,胡某1进了就电话给其让其和潘也上去。其二人上去在一房间看一个男的拿了一袋甲基苯丙胺给胡某1,还拿了一袋给他们吸,其和潘、胡某2人吸食毒品后离开房间。走的时候,胡某1给钱给那个男的了。孟某成辨认出了胡某1、黄晓武、潘某奇、赵某。(4)黄晓武的供述和辩解,黄晓武在公安机关供认认识胡某1并与胡某1一起吸食过毒品,但没卖过毒品给胡某1,胡某1也没有带人和其一起吸食毒品。黄晓武在一审庭审中对指控其向胡某1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无异议。(5)人体尿样检测报告证实胡某1吸食毒品。(6)卓悦酒店住宿登记信息证实,黄晓武2015年12月份多次在该酒店住宿的事实。5、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李全联系黄晓武购买5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后黄晓武在其家楼下交给李全一小塑料袋甲基苯丙胺,约1.5克。2015年12月20日李全通过支付宝向黄晓武转账5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1)李全的证言证实:其两次从黄晓武处买过毒品。一般情况下一克300元左右。2015年底从黄晓武处买了500元的毒品,支付宝转账的。后来在黄晓武家楼下从他身上拿的。(2)支付宝信息证实,李全与黄晓武之间有支付宝转账记录,其中2015年12月20日转账500元。(3)手机电子数据证实,李全(手机号码131××××3333)与黄晓武多次通联。(4)李全基本信息证实李全系吸毒人员。(5)黄晓武的供述与辩解,黄晓武在一审庭审中对指控其向李全贩卖1.5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无异议。三、被告人黄晓武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1、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晓武提供甲基苯丙胺、吸壶等吸毒工具,在安庆卓悦城市酒店房间内容留胡某1、潘某奇、孟某成三人吸食毒品。认定该部分事实的证据与黄晓武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胡某1的证据相同。2、2016年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晓武提供甲基苯丙胺、吸壶等吸毒工具,在安庆卓悦城市酒店房间内容留赵某吸食毒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底过年边上的一天凌晨,其和胡某1两人准备搞点甲基苯丙胺,就让胡某1联系购买。后其和胡某1一起到中兴大道卓悦酒店的一个房间,房间里的男子拿出甲基苯丙胺和冰壶让其和胡一起吸食,后黄姓男子还开越野车送其回家。(2)胡某1的证言证实:其曾和黄晓武一起吸食毒品。2015年12月的一天下午,其陪潘王奇和孟姓老表办信用卡后带两人到黄晓武所在的卓悦城市酒店房间吸食毒品。2016年1月的一天凌晨2点多,朋友赵某让其帮忙买200元的毒品,黄晓武说毒品只够自己吃的,其与赵某一起去卓悦酒店找到黄晓武,赵某和黄晓武一起吸食了毒品,去的时候黄晓武已经将甲基苯丙胺和冰壶拿出来放在茶几上。(3)黄晓武的供述和辩解,黄晓武在公安机关供认认识胡某1并与胡某1一起吸食过毒品,但没卖过毒品给胡某1,胡某1也没有带人和其一起吸食毒品。黄晓武在一审庭审中对指控其在安庆卓悦城市酒店房间内容留赵某吸食毒品的事实无异议。(4)卓悦酒店住宿登记信息证实,黄晓武于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1月曾多次在该酒店住宿的事实。(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赵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黄晓武、黄任贤均系被抓获归案,黄任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晓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103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晓武在其所开酒店房间内向胡某1等人贩卖毒品后容留胡某1、孟某成、潘某奇吸食毒品,容留赵某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黄晓武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黄晓武贩卖毒品数量大,到案后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深,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任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从广东珠海运输996.7克甲基苯丙胺到安徽安庆,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黄任贤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对其减轻处罚。综上,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黄晓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任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晓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黄任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冰壶、吸管、锡纸等吸食毒品工具、手机七部、塑料包装袋、筒袜等物品予以没收。黄晓武上诉提出:被查获的996.7克甲基苯丙胺只是代他人存放而不是其购买的,且即使认定为贩卖,因该毒品未流入社会也应与实际卖出的在量刑上有所区分,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除提出与黄晓武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黄晓武对贩卖甲基苯丙胺12克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当庭认罪应从宽处罚、一审认定被查获的996.7克甲基苯丙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存在瑕疵,对该毒品及在黄晓武住处查获的26.3克甲基苯丙胺均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为黄任贤指派的辩护人提出:对一审判处黄任贤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但综合其具有单纯为赚取运费而被动参与毒品犯罪、实际获取的利益极小、毒品现场称重与在计量所称重不一样、黄任贤患有严重的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不宜长期关押等事实和情节,建议依法改判黄任贤有期徒刑7年。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晓武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黄任贤犯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黄晓武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黄任贤及其指定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均予以确认。对于黄晓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996.7克甲基苯丙胺为黄晓武购买错误且认定的证据存在瑕疵、该毒品与在黄晓武住处查获的26.3克甲基苯丙胺均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对毒品进行提取、扣押、称量和送检等程序时均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其收集固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在案证据证实黄晓武系具有长期吸毒史的吸毒人员,在案发前有多次贩卖毒品的经历。其在案发前有与他人进行毒品贩卖的意思联络,并按毒品犯罪上家“小虎”的要求,刻意避免与送毒品的黄任贤直接接触,采取将储物箱未上锁的摩托车放在宾馆停车场,供黄任贤放置毒品的间接交货方式隐蔽交接毒品;在毒品交接的2016年1月30日21:00-21:35时间段,黄任贤与“阿某”、“阿某”与“小虎”、“小虎”与黄晓武之间的通话记录也证实了毒品交易的情况,在黄晓武被抓获后其手机还收到上家“小虎”发来的短信,要求其在验收无误后尽快将毒资打到其卡上,故一审认定黄晓武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应当知道”其所拿的东西是毒品的判决并无不当;作为贩毒人员的黄晓武被抓获后,从其住处等地方查获的毒品依法可以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故黄晓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黄晓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黄晓武对贩卖12克甲基苯丙胺及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毒品未流入社会、系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已在判决中认定了上述事实,并在对黄晓武量刑时充分予以了考虑,故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原审被告人黄任贤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毒品现场称重与在计量所称重不一样、黄任贤具有单纯为赚取运费而被动参与毒品犯罪、实际获取的利益极小、其患有严重的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不宜长期关押等事实和情节,建议改判有期徒刑7年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抓获黄晓武后,在黄晓武在场且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称量的毒品重量为996.7克,后为保证称量的准确性又委托安庆市计量所再次进行称量,在所得总重量大于现场称重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已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低进行了认定,上述做法并无不当;黄任贤系明知是毒品而长途运输,且为掩人耳目自行将毒品进行了分装和伪装,其从事运输毒品犯罪的犯意明显;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黄任贤在运输毒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贪图运费运输毒品并具有坦白等从宽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已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的黄任贤患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不宜长期关押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故对此节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晓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103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晓武在其所开酒店房间容留胡某1、孟某成、潘某奇吸食毒品,容留赵某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黄晓武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黄晓武贩卖毒品数量大,到案后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深,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任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从广东珠海运输996.7克甲基苯丙胺到安徽安庆,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考虑到黄任贤在运输毒品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对其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高洪波代理审判员  徐大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