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晋亿螺丝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晋亿螺丝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催12号申请人:泰安晋亿螺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谢绍霞,董事长。申请人泰安晋亿螺丝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泰安晋亿螺丝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3187717、票面金额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安晋亿螺丝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泰安晋亿螺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元亮审判员 唐绪康审判员 李 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