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9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小蓉与上海龙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金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蓉,上海龙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金涛,花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9476号原告张小蓉,女,1960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上海龙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李金涛。被告李金涛,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花龙,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蓉诉被告上海龙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金涛、花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蓉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茅金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