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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洪爽与黄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爽,黄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558号原告:王洪爽,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黄超,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太平西路201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广凯,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林,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洪爽与被告黄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洪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洪爽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洪爽负担。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