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陶永泉与许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永泉,许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758号原告:陶永泉,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荣,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新,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芳,女,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4号。负责人:吴旭春,总经理。原告陶永泉与被告许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陶永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永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永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4元,由原告陶永泉负担。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