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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素华诉被告刘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素华,刘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976号原告:胡素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军,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军,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拥南路与书院路交叉口(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大厦内11楼)。负责人:范兴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伟,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素华诉被告刘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胡素华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因交通事故身体损伤未完全痊愈,还需进一步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素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素华撤诉。本案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计812元,由原告胡素华负担。审 判 员  彭尚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