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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与陈某1、陈某2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陈某1,陈某2,陈某3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9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法定代表人:宋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该社职员。被告:陈某1,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2,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某3,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诉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新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