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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许为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为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96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为进,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7〕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为进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力骏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5日凌晨0时25分许,被告人许为进(广州粤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前员工)在本市天河区龙洞西街就成里15号201房,使用其妻子邹新花的手机微信登录(利用在职时从同事处获知并记下的密码登录)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777号骏唐广场四楼广州粤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电脑系统,把系统内一客户的用户名更改为其妻子邹某,并将系统内提成给客户的人民币4744.78元转账至邹某的微信账户内,后用于还自己的信用卡透支款。2016年12月1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许为进被抓获归案。2016年12月22日,其妻子邹某已退还人民币4744.78元,取得广州粤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为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许为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许为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为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为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为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