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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某、谢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某,男,1969年10月2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谢某,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某、谢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永中审判员  刘佑成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胜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