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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贵平与霍梅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贵平,霍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财保15号申请人杨贵平,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应县臧寨乡温家坊村。被申请人霍梅梅,女,汉族,1982年2月28日生,现住怀仁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的司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后果,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通过担保人杨宝川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和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肇事小轿车一辆。2、担保人杨宝川的存款10000元在担保期间不得支取,不得挂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