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淑芹、青岛福屋饰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芹,青岛福屋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芹,女,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福屋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华山一路508号。法定代表人冈边隆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芹与被执行人青岛福屋饰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82民初3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