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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裴伟兴与山西润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伟兴,山西润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11执66号申请执行人裴伟兴,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长治市。被执行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西二环路小庄村,法定代表人:田国臣,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裴伟兴与山西润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停产歇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山西润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尚未缴纳的案件款53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再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晋0411民督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晋萍人民陪审员  李树保人民陪审员  秦福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卫跃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