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裴伟兴与山西润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伟兴,山西润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11执66号申请执行人裴伟兴,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长治市。被执行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西二环路小庄村,法定代表人:田国臣,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裴伟兴与山西润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润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停产歇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山西润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尚未缴纳的案件款53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再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晋0411民督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晋萍人民陪审员 李树保人民陪审员 秦福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卫跃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