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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定杰、梁春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杰,梁春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17)豫0105民初13434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是否缺席:否当事人原告原告李小真,女,汉族,1993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夏邑县北镇乡孙瓦房村李庄123号,身份证号412326199310246321。委托代理人张辉、邵康(实习),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负责人邓俊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正,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定杰,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院湖适11号楼10909号,身份证号412925196210130033。被告梁春峰,女,汉族,1966年04月2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院湖适11号楼10909号,身份证号412925196604223427。委托代理人刘定杰,系其配偶。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保险金91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2日,被告梁春峰驾驶被告刘定杰所有的豫ALG2**号轿车沿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全路附近与同方向行驶的李盼盼驾驶的原告李小真所有的豫A0L9**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认定梁春峰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盼盼无责任。被告梁春峰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均为2016年8月26日0时至2017年8月25日24时止。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维修涉案车辆花费9100元整。赔偿项目损失项目金额(元)计算公式认定依据(证据或有关规定)车损9100元车损鉴定书一份合计9100元法院支持9100元项判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小真保险理赔款共计9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安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