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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大勇、金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勇,金平,秦皇岛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勇,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金平,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十里铺乡张各庄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6732285015。法定代表人:金平。本院在执行张大勇与金平、秦皇岛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的存款4527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程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贺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