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956号原告:刘某,男,1981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何某,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南台子电管站站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刘某诉被告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1月克扣拖欠的装载机工时款2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