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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敏、叶育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叶育娜,XX卿,黄远程,刘幼华,刘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叶育娜,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XX卿,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黄远程,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喜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幼华,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刘志伟,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王敏、叶育娜、XX卿、黄远程与刘志伟、刘幼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刘志伟、刘幼华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和车位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查封,我院轮侯查封,此外刘志伟、刘幼华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房产和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王敏、叶育娜、XX卿、黄远程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敏、叶育娜、XX卿、黄远程债权为借款92481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