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执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江西省华鑫苏美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江西省华鑫苏美电器有限公司,腾达电器有限公司,胡豪,周生,傅志杰,谢丽华,袁伶飞,刘发根,刘光华,虞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执358-1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负责人:张秋水,系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华鑫苏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至圣路。法定代表人:傅志杰,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腾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劳动南路。法定代表人:傅志杰,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豪,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生,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周生,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生,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傅志杰,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生,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谢丽华,女,汉族,1969年12月1日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袁伶飞,男,汉族,1962年6月22日生,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执行人:刘发根,男,汉族,1965年4月7日生,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光华,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生,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虞伟丽,女,汉族,1978年10月28日生,住址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江西华鑫苏美电器有限公司、腾达电器有限公司、胡豪、周生、傅志杰、谢丽华、袁伶飞、刘发根、刘光华、虞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以上列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赣07执3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忠审判员 温雪岩审判员 肖水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