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7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靳彩梅与李宏卫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彩梅,李宏卫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640号原告靳彩梅,女,汉族,1943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中晖,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倩,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宏卫,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彩梅与被告李宏卫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彩梅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彩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彩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65元,减半收取6782.5元,由原告靳彩梅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迟辽俊人民陪审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彩娥打印:扈艳红校对:张静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