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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加全与芒市西廊酒店有限公司(原芒市西廊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加全,芒市西廊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林加全,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生,福建省安溪县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芒市西廊酒店有限公司(原芒市西廊大酒店)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金孔雀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吴昆,系该酒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林加全与芒市西廊酒店有限公司(原芒市西廊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依据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三款确定义务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芒市西廊酒店有限公司(原芒市西廊大酒店)已按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三款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2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帮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