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216号原告:肖某,女,1989年4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某,男,1989年7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肖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增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人民陪审员 黄庆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元小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