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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艳梅与武凌云、王鸿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梅,武凌云,王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黑082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梅,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武凌云,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王鸿君,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刘艳梅与武凌云、王鸿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4460元,案件受理费4056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