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余永生与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永生,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187号原告:余永生,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如,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明珠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2991329。法定代表人:王保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巍,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生与被告安徽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614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程建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