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付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316号之一被执行人王付君,男,汉族,农民,1959年11月1日生,住山东省阳信县。本院在执行王付君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62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付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付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阳信县公安局有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付君在阳信县公安局(账户为15×××01)的保证金五千元整至阳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劳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