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会才、王波与张凤阁、徐慧贤、第三人磐石市石嘴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会才,王波,张凤阁,徐慧贤,磐石市石嘴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146号原告:许会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清,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波,女。被告:张凤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慧贤,女。第三人:磐石市石嘴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芳,村主任。原告许会才、王波诉被告张凤阁、徐慧贤、第三人磐石市石嘴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会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清、原告王波、被告张凤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华、第三人磐石市石嘴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国芳到庭参加诉讼。徐慧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会才、王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凤阁、徐慧贤赔偿2008年至2016年耕地损失75,704.29元。事实与理由:许会才与王波系夫妻关系,一、二轮土地承包时均在本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1999年与本村签订了5.8亩土地承包合同,并办理了经营权证书。2007年由于身体原因,许会才、王波将争议的土地承包给王国元经营耕种,2008年春季,张凤阁与徐慧贤强制耕种了争议土地,经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2009年6月,许会才、王波申请了土地仲裁,2009年11月15日,磐农仲字第(2009)第95号仲裁裁决书恢复了许会才、王波争议土地(水田四个池子)的承包经营权,但张凤阁与徐慧贤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依然耕种该土地至今。被告张凤阁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还没有确定,现在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属于重复告诉,应予驳回,土地仲裁委的裁决不是生效的裁决,不能以此作为许会才、王波告诉的依据,另外许会才、王波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应先确权审理,故许会才、王波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徐慧贤未作答辩。磐石市石嘴镇四间房村村民委员会述称: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波的弟弟,因此不发表意见,请法院以许会才、王波的证据为依据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本案中,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书应是王波、许会才享有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王波、许会才提交的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书记载的承包地面积与原告主张的面积不符,并且承包合同没有土地四至边界,本案诉争的焦点问题仍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驳回原告许会才、王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0元,退回原告许会才、王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力审 判 员 赵 君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