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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更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薛双成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双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121号罪犯薛双成,绰号老狗,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内乡县桃溪镇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2015年4月2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内刑初字第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双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薛双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5)南刑二终字第00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薛双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春节前,薛成双在内乡县桃溪镇东川村西坡跟的山上遇到拾柴的被害人刘某(1999年2月28日出生),薛双成将刘某拉住,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并以杀死被害人全家相威胁,不许刘某将事情说出去。2012年2月下旬,因被害人刘某之母听人谈论自己女儿被强奸的事情,遂于2012年3月4日报案至内乡县公安局乍曲乡派出所,薛双成潜逃,后于2014年11月2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局双屿派出所抓获。罪犯薛双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薛双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双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君审判员  胡书海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