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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海英与顾玉霞、陈连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英,顾玉霞,陈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海英,女,回族被执行人:顾玉霞、陈连海。本院在执行海英申请执行顾玉霞、陈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78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东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