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海英与顾玉霞、陈连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英,顾玉霞,陈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海英,女,回族被执行人:顾玉霞、陈连海。本院在执行海英申请执行顾玉霞、陈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78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东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