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行审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阳新县韦源口镇金盆八一完全小学与阳新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22行审356号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东坡路61号。法定代表人胡文省,局长。2017年6月20日,本院收到阳新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阳土资处字(2017)第3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在起诉期限未届满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朱纯清人民陪审员 周佐根人民陪审员 王亚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