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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玉凯与李金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凯,李金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405号原告:孙玉凯,男,汉族,1951年12月10日生,住沧县汪家铺乡高辛庄村,身份证号:1309211951********。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林(系孙玉凯之子),男,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住沧县。被告:李金福,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生,住沧县,。原告孙玉凯与被告李金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孙玉凯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玉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梁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学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