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忠林与田治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治鸣,陆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治鸣,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忠林,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上诉人田治鸣因与被上诉人陆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1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审查,田治鸣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治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