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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戈建泼申请执行刘合宽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建泼,刘合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4号申请执行人:戈建泼,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刘合宽,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戈建泼与刘合宽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戈建泼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23执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军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