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韩爱平、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爱平,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爱平,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军,安阳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指派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东工路交叉口西北角。注册号:410500300001522(1-1)。负责人:王泽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防修,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9218917J(1-1)。法定代表人:王泽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防修,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爱平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河速递安阳分公司)、河南大河速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速递广告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爱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宏阁审判员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