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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廷艳、李忠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廷艳,李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80号申请执行人:邓廷艳,男,1979年3月2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凌云县。被执行人:李忠恒,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邓廷艳与李忠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忠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忠恒在规定的期限内按(2016)桂1027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忠恒已按本案生效调解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凌云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7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炳胜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