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汤敬海与李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敬海,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87号申请执行人汤敬海,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李富,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汤敬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李富给付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533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83.50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经查,李富在延寿县林业局玉河林场有工资收入每月22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黑0129执87号执行裁定书,提取李富工资收入每1000元,自2017年6月份起提取至147019.50元(含申请执行费2074元)时止。汤敬海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放弃对李富所有的位于延寿县种子公司住宅楼(已抵押他人)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李富不发布失���被执行人名单、不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泊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