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丁时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时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27号罪犯丁时见,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常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时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09年4月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9月27日经本院(2011)常刑执字第27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6月14日经本院(2013)常刑执字第17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5月5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2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丁时见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表现不稳定,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先后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劳动竞赛、全年安全无事故、优秀学员、春节期间骨干公共区域值班、晚值班、季度积委会奖分、“改造之星”活动、“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违纪行为。2016年6月在担任积委会成员期间,未按要求履行积委会职责,致使他犯自缢身亡,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6年8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2016年三季度因较好地履行积委会工作职责获积委会成员奖励分;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6次获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43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共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丁时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时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时见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八月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