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光良、樊建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光良,樊建强,刘法习,青岛亿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真,胶南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伟,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法习。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志,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亿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茂勇,董事长。上诉人张光良因与被上诉人樊建强、被上诉人刘法习、被上诉人青岛亿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樊建强在搅拌机里清理沙石时被搅拌机搅伤,光大超越机械化有限公司作为搅拌机所有人,应参与本案诉讼,以查清案件事实。因本案缺少必要诉讼主体,致使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55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光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彭虎成审判员 毕 威审判员 王昌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长明书记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