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963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狄、庄毓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毓敏,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杨成芬,张岚,溧阳市京阳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周定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狄,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庄毓敏,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现住溧阳市。原审被告: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东环路西侧、钢铁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周狄,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杨成芬,女,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现住溧阳市。原审被告:张岚,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审被告:溧阳市京阳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罗庄村委东滩头村125号。法定代表人:庄毓敏,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周定保,男,1958年3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上诉人周狄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庄毓敏、徐州煊亚钢业有限公司、杨成芬、张岚、溧阳市京阳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周定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9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周狄在收到本院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义审判员 熊 艳审判员 赵德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倩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