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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黄够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黄够生,邵阳县下花桥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邵阳县东邵农林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139号原告: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邵阳县下花桥镇大观村。法定代表人:吴亚秀,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黄够生,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邵阳县下花桥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邵阳县下花桥镇五里村。法定代表人:赵长发,该村主任。第三人:邵阳县东邵农林场,住所地邵阳县七里山园艺场。法定代表人:向四清,该农林场投资人。原告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黄够生、邵阳县下花桥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邵阳县东邵农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阳县金利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刘伯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淑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